近日,财政部、生态環境部制定印發《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通過設立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專項資金的方式推動廢舊物資循環利用。
專項資金由财政部會同生态環境部負責管理,實施期限為2024年—2027年。期滿前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廢棄電器電子産品環境管理工作形勢開展評估,并結合績效等情況确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按照《辦法》,專項資金支持内容為:具有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滿足申領專項資金标準和條件的企業回收處理列入《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目錄》的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空氣調節器、微型計算機等五類廢棄電器電子産品。有關标準和條件由生态環境部會同财政部另行規定。
《辦法》還規定,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專項資金用于引導地方政府支持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回收處理行業高質量發展,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預算及償還債務,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的人員經費、機構運轉經費等與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回收處理無關的支出。
對于資金分配,《辦法》明确,對2024年及以後年度開展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回收處理,專項資金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按照因素法分配。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省)上一年度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規範回收處理量、地方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投入、居民實際擁有家電數量、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許可核定回收處理産能實際運行負荷率,權重分别為70%、15%、10%、5%,共計100%。
财政部、生态環境部可以根據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對資金分配進行适當調整,對分值排名後五位的省扣減初次分配額度的5%,按比例獎勵給排名前5位的省,體現結果導向。
《辦法》指出,各省級生态環境部門通過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回收處理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掌握轄區内各企業情況。加強日常監督抽查,對不符合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規範處理要求的種類和數量予以核實扣減。企業多次出現未能規範回收處理或者弄虛作假情形的,視情況扣減專項資金額度或者收回已撥付資金,情節嚴重的5年内不予受理專項資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