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業内看來,一系列信号都标志着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重啟即将到來。更有不少機構預測,重啟的時間就在2023年内。
此前生态環境部發布《關于公開征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建議的函》(以下簡稱“《征集建議函》”),向全社會公開征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建議,已于4月30日截止。另外,北京綠色交易所也在近日公布了CCER注冊登記系統及交易系統相關服務項目的成交結果。
目前,越來越多的行業和企業需要購買CCER用來彌補碳排放配額的不足,CCER出現巨大供需缺口。
而CCER重啟後,不僅能夠增加碳市場的交易活躍度,更能豐富碳金融的産品種類,通過市場化手段激勵企業和機構減排,同時也為金融機構提供了一種新的投資标的。
事實上,随着國家級綠色交易所落地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公開表态支持CCER、8家券商獲得證監會準入碳交易、央行碳排放權支持工具擴圍等利好消息疊出,CCER重啟信号也賦予了碳金融更多含義。
#01 交易規模有望達200億元
CCER與碳排放權配額均屬于碳資産,與企業其他資産如實物資産、金融資産等一樣可以被交易。
作為碳配額市場的重要補充,CCER交易始于2012年6月,企業或機構可在國家登記簿登記并在經備案的交易機構内交易,用于抵消碳排放。不過2017年3月,因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量小、個别項目不夠規範等問題,CCER申請被暫緩受理。
近年來,市場對于CCER重啟的呼聲一直很高,而不久前生态環境部印發《征集建議函》被認為是CCER重啟的重要一步。該信号發出後,不少業内機構均表示,預計重啟将在年内到來。
生态環境部表示,為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标,正在積極推進建設全國統一的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征集建議函》中提到,“碳達峰碳中和”目标對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有方法學體系難以滿足當前工作需求,現向全社會公開征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建議。
關于CCER重啟的重要性,中投協咨詢委綠創辦公室副主任郭海飛向記者表示,當前全球極端氣候現象頻發,溫室氣體減排刻不容緩,在全球大力踐行碳中和目标之際,我國也在積極落實中國的碳中和戰略與目标,其中CCER 交易是碳排放配額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CCER簽發已經停滞多年,随着中國“雙碳”目标的推進與落實,越來越多的行業和企業需要購買CCER用來彌補碳排放配額的不足,但是僅靠現存的CCER已明顯不足。
因此,市場亟待補充新的CCER。
具體而言,2021年10月,生态環境部印發《關于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碳排放配額清繳工作的通知》,明确我國的國家碳信用機制(CCER)可以用于全國碳市場的履約清繳,并明确了5%的抵消上限比例。
根據民生證券近期發布的“碳中和”專題報告,若 CCER的5%抵消上限比例不變,按 80 億噸總量計算CCER可交易上限為4億噸。按照CEA(碳排放配額)成交均價粗略估算,CCER 交易市場規模有望達到200億元人民币,而這個數字僅僅是現貨市場的規模。另外,市場預計CCER目前存量不到1000萬噸。
除供需缺口之外,财經評論員張雪峰也告訴記者,由于CCER是實現碳減排目标的重要手段,其通過認證和交易,将減排項目的減排量轉化為可交易的碳信用,從而鼓勵更多的企業和機構參與減排行動。在碳金融中,CCER也扮演着市場化機制的角色,通過市場化手段激勵企業和機構減排,同時也為金融機構提供了一種新的投資标的。
CCER可以參與國際交易,與海外碳市場形成連接。全聯并購公會信用管理委員會專家安光勇向記者介紹,CCER國際交易的具體流程是通過國際碳市場和機構,如聯合國碳市場和機構,将CCER注冊和交易的信息彙報給國際機構,從而參與國際碳市場的交易。我國CCER重啟後,可以在國際層面帶來的影響包括:提高我國碳市場的國際認可度和競争力,促進國際碳市場的互聯互通,為我國參與國際碳交易和氣候變化合作提供更多的機會和選擇。
#02 激活多樣化碳金融産品
CCER的重啟也将進一步激活碳金融市場。
在不少業内人士看來,未來CCER作為金融資産可以支持更多金融衍生品的開發,提高碳市場的流動性、市場性和交易積極性。
“CCER重啟是必然的。自願碳市場是強制碳市場的有益補充。實現碳中和,我們必須要有一個能提供大規模、低成本長期資金支持的金融市場。”此前,北京綠色交易所總經理、北京綠色金融協會秘書長梅德文此前曾表示。
實際上,目前碳金融已具備相關政策基礎。央行于2016年發布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以及生态環境部于2020年的《關于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已為碳金融的發展打下政策支撐作用。2022年4月,證監會發布了《碳金融産品》的相關标準,理清了碳金融相關的基本概念,也明确了中國碳市場的金融工具清單——包括融資工具、交易工具和支持工具。這都為碳金融在中國的長遠發展奠定了基石。
綠色指數科技創始人張仕元向記者表示,CCER本質上是基于碳排放權的金融衍生品,由于國内把CCER作為自願減排市場的核心産品,能夠參與交易的市場主體的範圍比CEA更廣,多元主體的廣泛參與也給市場帶來了更多的活水。
在完全競争的市場格局下,市場具有更加高效的價格發現功能,供需雙方可以通過碳資産現貨交易為碳資産價格提供合理的定價,不僅如此,碳資産的遠期合約還可以為交易雙方提供合理的預期,進而形成有效的交易價格形成機制。
而通過市場交易形成的碳資産價格,也将成為各類市場主體了解和參與市場的“錨”,當市場錨定的基礎具有了足夠的交易體量,将會對金融産品的定價,基于碳資産的資産管理、風險控制、甚至商業模式帶來深遠的影響。
因此,在張仕元看來,CCER作為最核心的碳金融産品,它的重啟不僅可以滿足國内的強制減排主體,自願減排企業/主體的碳中和需求,還能夠為金融機構、碳資産管理機構、第三方咨詢機構等市場主體參與國内碳市場提供參與工具。
作為金融機構,如何更好地參與到CCER相關的金融活動中?在安光勇看來,金融機構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做準備:
首先,加強對CCER交易和碳市場的研究,掌握其規則和市場動态;
其次,為客戶提供碳減排投資和風險管理的服務,包括:設計和發行碳中和産品與服務,幫助客戶進行碳資産配置和管理;
最後,積極參與CCER的設計和創新,推動相關金融産品和服務的創新和發展,為碳市場提供更加多元化和創新的投資和融資渠道。
不過,在CCER暫緩申請多年,以及我國碳金融市場尚在發展初期的背景下,對于CCER金融産品或服務未來的發展,仍有許多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在近期興業研究公司綠色金融團隊公開發表的《“碳中和”願景下我國CCER市場發展研究》(以下簡稱《發展研究》)中就提到,目前碳市場的參與主體較少,未來,除了控排企業的擴容,也需要讓更多的機構或個人能夠參與到碳市場中,尤其是金融機構的參與将對活躍碳市場發揮重要作用。
此外,則需要盡快增加碳市場交易品種。重啟CCER市場後,促進以 CCER為對象的碳金融産品的開發和應用,進而豐富碳市場的交易産品,交易機構應當積極開發并完善碳金融衍生品及其相關規則,推出諸如期貨、遠期等交易産品。
法律法規建設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碳金融市場的制度和規範。《發展研究》中舉例道,考慮到目前碳金融市場相關技術規範、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諸多文件缺失,國家或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圍繞碳金融制度保障碳資産法律性質、碳資産監管規則等内容,積極制定碳金融産品相關的政策、制度、規範等,建立内容有效銜接的規範體系。
同時,通過統一的标準和體系,促進碳金融産品的推廣和規模化應用,為國内碳金融市場的統一和國際碳金融市場的銜接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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