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香港交易所脈搏/HKEx Pulse
文章作者:香港交易所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香港交易所今天作出聯合公告,宣布就以下《上市規則》作短期修改(相關修改) 并修訂聯交所的指引文件,所有修改将于2024年9月1日生效:
(i) 特專科技公司上市時的最低市值;及(ii)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進行SPAC并購交易的獨立第三方投資規定。
上述修改獲證監會支持,其旨在回應這兩個上市機制實施以來的市況轉變,并考慮到聯交所在過去處理特專科技公司上市申請及SPAC并購交易中獲得的經驗。
香港交易所緻力不斷審視及提升我們的上市機制,确保能夠與時并進,增加香港資本市場的吸引力和競争力。我們憑借處理上市申請及相關交易獲得的經驗,進一步提升上市框架的彈性和活力。這些修改将為發行人和投資者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和清晰度,同時維護我們嚴格的監管标準。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戴霖表示:"證監會全力支持這些修改,以鞏固香港作為創新和快速增長的科技公司首選上市地的優勢。是次舉措再次印證了上市監管機構在繼續維持市場素質的同時,亦能靈活和敏捷地應對市場環境的種種挑戰。" 相關更改的詳情 特專科技公司 1. 下調上市時的市值門檻 《主闆上市規則》第 18C.03(3) 條下特專科技公司上市時的最低市值規定将下調如下: (a) 如為已商業化公司:由 60 億港元減至 40 億港元;及 (b) 如為未商業化公司:由 100 億港元減至 80 億港元。 SPAC 并購交易 2. 下調最低獨立第三方投資額 進行 SPAC 并購交易涉及的最低獨立第三方投資額将調減至以下較低者: (a)《主闆上市規則》第 18B.41 條所載現時規定有關投資金額相對SPAC并購目标議定估值所占的百分比;或(b) 5億港元。 3. 第三方投資者的獨立性規定 《主闆上市規則》第 18B.40 條下 SPAC 并購交易的第三方投資者獨立性測試将作出以下調整,使其與特專科技公司的資深獨立投資者的獨立性測試(第十八C章獨立性測試)一緻: (a) 第三方投資者是否獨立,将按該投資者對SPAC 并購交易作出相關投資的最終協議簽署之日以及直至繼承公司上市期間作為評定基準; (b) 以下人士不會被視為獨立第三方投資者: (i) SPAC 或 SPAC 并購目标的核心關連人士,惟任何 SPAC 或 SPAC 并購目标的大股東僅因其對 SPAC 或 SPAC 并購目标的持股規模而被視為核心關連人士者除外(受限于下文第(b)(ii)段); (ii) SPAC 或 SPAC 并購目标的控股股東(或任何被視為控股股東的一組人士的其中一員); (iii) SPAC 并購目标的創辦人及其緊密聯系人;及 (c) 聯交所保留按個别事實及情況将任何其他人士視為非獨立的權利。例如,與 SPAC 發起人或 SPAC/SPAC 并購目标的控股股東或 SPAC 并購目标的創辦人簽署了一緻行動協議或安排的人士通常不被視為獨立。 相關修改的有效期 上述的相關修改将于三年限期内暫時适用,由 2024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8 月 31 日止(實施期)。于 2027 年 8 月 31 日前,聯交所或會按需要檢讨有關規定及進行公衆咨詢。 就特專科技公司而言,修改後的上市市值門檻将适用于所有根據《主闆上市規則》第十八C章申請上市并符合以下條件的上市申請人: (a) 預期上市日期為實施期開始當日(即 2024 年 9 月 1 日)或之後;及 (b) 相關上市申請(包括所有其重新提交的申請)在實施期結束當日(即 2027 年 8 月 31 日)或之前提交。 就SPAC并購交易而言,修改後的獨立第三方投資門檻及第三方投資者的獨立性規定将适用于所有預期在三年實施期内公布的SPAC并購交易。 厘清獨立第三方投資的 “資深投資者” 定義 在進行上述相關修改的同時,聯交所亦會修訂其指引文件,将獨立第三方投資的 “資深投資者” 定義調整至更貼近聯交所有關識别特專科技公司的合資格資深獨立投資者之規定。 對照上一版本的标明修訂本《新上市申請人指南》、指引信 HKEX-GL113-22 及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常問問題載于香港交易所網站。 相關修改的有效期 上述的相關修改将于三年限期内暫時适用,由 2024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8 月 31 日止(實施期)。于 2027 年 8 月 31 日前,聯交所或會按需要檢讨有關規定及進行公衆咨詢。 就特專科技公司而言,修改後的上市市值門檻将适用于所有根據《主闆上市規則》第十八C章申請上市并符合以下條件的上市申請人: (a) 預期上市日期為實施期開始當日(即 2024 年 9 月 1 日)或之後;及 (b) 相關上市申請(包括所有其重新提交的申請)在實施期結束當日(即 2027 年 8 月 31 日)或之前提交。 就SPAC并購交易而言,修改後的獨立第三方投資門檻及第三方投資者的獨立性規定将适用于所有預期在三年實施期内公布的SPAC并購交易。 厘清獨立第三方投資的 “資深投資者” 定義 在進行上述相關修改的同時,聯交所亦會修訂其指引文件,将獨立第三方投資的 “資深投資者” 定義調整至更貼近聯交所有關識别特專科技公司的合資格資深獨立投資者之規定。 對照上一版本的标明修訂本《新上市申請人指南》、指引信 HKEX-GL113-22 及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常問問題載于香港交易所網站。 相關修改的理由 特專科技公司 相關修改反映最新市況,并希望可為有高增長潛力的新經濟公司提供可行的上市途徑。 SPAC 并購交易 要求 SPAC 必須獲得獨立第三方投資才可完成 SPAC 并購交易的目的是為了減低估值不實的風險。新的最低獨立第三方投資額規定,将繼續代表第三方投資作為投入 "風險資本" 的重要承諾,以助确保 SPAC 并購交易中的 SPAC 并購目标估值獲得支持。 第十八C章獨立性測試與 SPAC 并購交易的獨立第三方投資規定的目的類似,旨在減低有關特專科技公司不易估值的疑慮。SPAC 并購交易的第三方投資者的新獨立性規定現調整至與第十八C章獨立性測試一緻,除了确保規定的一緻性,同時應對 SPAC 在應用獨立财務顧問的獨立性測試(原是為其他目的而設)時遇到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