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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重大修改!特專科技公司IPO市值門檻降低

來源:真灼财經 時間:2024-08-29 0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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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香港證監會和港交所(00388.HK)旗下聯交所作出聯合公告,短期修改上市規則特專科技公司最低市值和SPAC(特殊目的收購公司)進行SPAC并購交易的獨立第三方投資規定。當中,按《上市規則》18C章上市的特專科技公司市值門檻,将下調33%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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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專科技公司

1. 下調上市時的市值門檻

主闆上市規則》第18C.03(3)條下特專科技公司上市時的最低市值規定将下調如下:

(a)如為已商業化公司:由60億元減至40億元;

(b)如為未商業化公司:由100億元減至80億元

SPAC并購交易

2. 下調最低獨立第三方投資額

進行SPAC并購交易涉及的最低獨立第三方投資額(注6)将調減至以下較低者:(a)《主闆上市規則》第18B.41條所載現時規定有關投資金額相對SPAC并購目标議定估值所占的百分比;或(b)5億元。

3. 第三方投資者的獨立性規定

《主闆上市規則》第18B.40條下SPAC并購交易的第三方投資者獨立性測試将作出以下調整,使其與特專科技公司的資深獨立投資者的獨立性測試(第十八C章獨立性測試)一緻:

(a)第三方投資者是否獨立,将按該投資者對SPAC并購交易作出相關投資的最終協議簽署之日以及直至繼承公司上市期間作為評定基準;;

(b)以下人士不會被視為獨立第三方投資者:

(i)SPAC或SPAC并購目标的核心關連人士,惟任何SPAC或SPAC并購目标的大股東僅因其對SPAC或SPAC并購目标的持股規模而被視為核心關連人士者除外(受限于下文第(b)(ii)段);

(ii)SPAC或SPAC并購目标的控股股東(或任何被視為控股股東的一組人士的其中一員);

(iii)SPAC并購目标的創辦人及其緊密聯系人;及

(c)聯交所保留按個别事實及情況将任何其他人士視為非獨立的權利。例如,與SPAC發起人或SPAC/SPAC并購目标的控股股東或SPAC并購目标的創辦人簽署了一緻行動協議或安排的人士通常不被視為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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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相關修改将于三年限期内暫時适用,即由2024年9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實施期)。于2027年8月31日前,聯交所或會按需要檢讨有關規定及進行公衆咨詢。

聯交所指,修改獲證監會支持,其旨在回應這兩個上市機制實施以來的市況轉變,并考慮到聯交所在過去處理特專科技公司上市申請及SPAC并購交易中獲得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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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港交所自2022年初引入SPAC(特殊目的收購公司)機制,但未能在香港複制美股2020至21年的熱炒風氣,截至目前隻有5家SPAC公司在香港挂牌上市,其中VISION DEAL(07827.HK)、AQUILA ACQ(07836.HK)都曾公布DeSPAC并購對象,但至今尚未完成。

18C章于去年初引入至今,已有2家公司成功上市,分别是晶泰科技(02228.HK)、黑芝麻智能(02533.HK),兩間公司上市時市值都超過100億港元。目前,已遞表的公司還包括越疆機器人

從市值門檻來看,規則修訂之後特專科技公司的市值标準可比肩,估值超過10億美元(約78億港元)的獨角獸企業。此舉考慮到了最近的市場狀況,并為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新經濟公司提供可行的上市途徑。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吳慧儀表示,香港交易所緻力不斷檢讨及優化上市架構,使其切合目标,以提升香港資本市場的吸引力和競争力。借鑒上市申請人和相關交易的見解,我們确定了在既定框架内提高上市環境包容性和活力的機會。這些修改将為發行人和投資者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和清晰度,同時維護我們嚴格的監管标準。

香港證監會機構融資執行董事杜偉文(Michael Duignan)表示:“證監會全力支持這些修訂,以保持香港作為創新和快速增長科技公司首選上市目的地的優勢。這是另一個例子,說明上市監管機構如何既敏捷又能響應具有挑戰性的市場環境,同時繼續保持市場質量。”

香港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戴霖表示,證監會全力支持這些修改,以鞏固香港作為創新和快速增長的科技公司首選上市地的優勢。此次舉措再次證明,上市監管機構在繼續維持市場質素的同時,亦能靈活和敏捷地應對市場環境的種種挑戰。

随着這些修改的實施,預計将進一步增強香港資本市場的吸引力和競争力,為特專科技公司和SPAC等新興金融産品提供更多的發展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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