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做好2023年電力中長期合同簽訂履約工作的通知》,提出“完善綠電價格形成機制”“加強綠電交易與綠證交易銜接”。綠色電力交易是服務新型電力系統的機制創新,以市場機制促進新能源消納,助力“雙碳”目标落地。
#01“ 證電合一”與“證電分離”
“證電合一”與“證電分離”在國外不同國家均有實踐先例、有自洽的邏輯體系、有各自的目标側重、有各自的優勢劣勢。新能源發電波動性大、可預測性差,其提供的電力商品價值較低,在電能量市場中獲取的收益有限,參與電力市場處于天然劣勢。國外新能源企業往往通過綠色電力交易或綠證交易保障自身合理收益,可通過簽訂“證電合一”的長期購電協議(PPA),确定上網電價和綠色證書價格等有關事宜,将新能源電力和證書捆綁出售給公用事業電力公司,也可以與電網或用電企業在綠證交易市場單獨就綠證簽訂買賣協議(“證電分離”銷售模式)。整體看交易方式多元,綠電交易和綠證交易在靈活性、價格和套期保值等方面各有優勢,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綠電或綠證交易完成自身需求。
綠色電力交易是一種“證電合一”的交易品種,為用戶提供了一種新的獲得綠證的途徑,但并非排他性的唯一途徑。在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正式發布國網範圍内的綠色電力交易細則中,明确綠色電力交易是電力中長期交易中單列的一個品種,充分體現了綠色電力在交易組織、電網調度、交易結算等方面的優先地位,并增加了綠色電力認證環節,為我國可再生能源環境價值的兌現提供了一種新的渠道,市場用戶可以在電力市場交易中直接獲得綠證,交易方式便捷、綠證流通渠道清晰,但綠色電力交易并非獲得綠證的唯一途徑。
“證電分離”的綠證交易已然存在,以後也仍然存在,并與綠色電力交易長期并存,供用戶自主選擇。在綠色電力交易之前,我國主要通過綠證交易滿足用戶綠色能源消費需求。綠證是指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向符合資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頒發的具有唯一代碼标識的電子憑證,分為補貼綠證和平價綠證兩種。未來綠色電力交易和綠證交易将長期并存,用戶根據自身需要,選擇參與綠電或綠證交易,決定選擇在哪個市場滿足自身購買環境價值的需求。綠證市場将更加靈活、便捷地滿足用戶需求,其金融性質更強。但對于電力用戶來說,購買綠證後,依然需要在電力市場購買煤電電量,其綜合交易成本與煤電交易價格挂鈎。綠電通過電能量交易的方式,在物理消納綠電的同時,為環境價值付費,獲得綠證;綠證是金融屬性的,不受物理網絡約束。
随着全國統一電力大市場的建設,“證電合一”的綠色電力交易,有助于建立全國統一的認證、流通、定價體系。随着我國新能源裝機占比的不斷提高,其間歇性、波動性對系統短期調節能力和長期可靠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通過擴大市場範圍促進新能源的有效消納。在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下,将逐漸打破省間交易壁壘,電力資源的優化配置範圍将進一步擴大,屆時“證電合一”的綠色電力交易,有助于建立全國統一的認證、流通、定價體系。
“證電合一”的綠色電力交易有助于完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體系,并助力我國參與國際能源認證管理。“證電合一”交易由電力交易機構組織,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可直接在平台完成電能量與綠證的交易,待電費結算後完成綠證劃轉,可以有效提高雙方參與交易的便捷程度,适合電網企業和大型電力用戶購買,有助于完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體系,并助力我國參與國際能源認證管理。
“證電分離”的新綠證交易與“證電合一”的綠色電力交易互為補充。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和國家能源局綜合司聯合印發《關于有序推進綠色電力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從建立健全綠色電力交易機制、鼓勵各類用戶自願消費綠色電力、健全特殊用戶綠色電力消費社會責任,等五方面提出了14項具體舉措,并通過電力交易中心同時開展了新的綠色證書交易。新的“證電分離”的綠色證書交易可以作為“證電合一”的綠色電力交易的一種有益補充和調整偏差的手段。
#02 綠色電力交易與中長期市場設計
綠色電力交易是雙邊實物合同,需要優先保障。綠色電力交易是推動清潔能源發展的一種中長期雙邊實物合同交易方式,它以綠色電力産品為标的物,目的是滿足電力用戶購買和消費綠色電力的需求,此外還會提供相應的消費認證,是電力中長期交易中單列的一個品種,在交易組織、電網調度、交易結算等方面具有優先地位。
綠色電力交易與其他交易品種的協同和融合。新能源項目可自願選擇參與綠色電力交易或其他市場化交易。在參與年度及多年綠色電力交易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交易頻次,擴大綠電參與交易的範圍至月度或季度交易,保障綠色電力交易常态化開展,增加綠電的流通性,在合同中約定電能量價格與環境溢價,綠色電力交易電量的環境價值随交易劃轉至用戶,用戶獲得對應數量的綠色消費憑證。
綠色電力交易的偏差結算和環境權益補償。對于綠色電力交易中的電能量偏差,非現貨試點省按照本省交易規則偏差結算相關條款執行,現貨試點省按照現貨價格結算偏差電量,交易結算前,市場主體可以通過合同置換和合同轉讓主動調整合同電量偏差。
電力零售市場和綠電零售套餐為售電行業帶來新的機遇。綠色電力交易的開展,短期可以解決各類企業缺乏購買綠色電力途徑的問題,中長期可以促進新能源的發展和能源轉型,遠期将對全社會的綠色生産生活方式,對人們綠色消費、綠色生活、綠色價值理念的培育起到深遠的影響。
綠色電力交易将助力新興主體、分布式和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綠色電力交易将進一步提升新能源市場活躍度,促進發電企業投資建設更多的新能源。同時,新能源規模變化也将引導需求側資源主動參與市場,充分發掘蘊藏在需求側的靈活調節能力,在保障電網穩定運行的同時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消納。因此,綠色電力交易将為建設新型電力系統提供重要的價格引導信号。
#03當前問題和未來發展趨勢
加快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綠色電力交易的市場體系,落實市場主體可再生能源消納權重核算及考核方式。各地區按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下達的新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合理制定省内各類主體的消納責任權重,明确消納量分配及核算方式。各地政府主管部門組織市場運營機構定期公布市場主體消納責任履行情況,對未完成年度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按規則進行考核,考核費用用于補償區域内具備調節能力的靈活性資源。
市場主體需要進一步拓展,涵蓋分布式能源、拓展到水電。為做好與新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有效銜接,優化現有綠證核發制度,根據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逐步将分布式項目、海上風電、生物質發電、未在公布清單内的平價項目等均納入綠證核發範圍,增加綠證市場的産品供應,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綠色認證體系與綠色權益價格的形成機制相輔相成,亟須進一步完善。綠色電力價格包括電能量價格、環境溢價,分别體現綠色電力的生産運營成本、環境屬性價值。市場準入的綠電應作為常規電源參與市場交易,其環境價格應在電能價格基礎上根據市場形勢進行溢價。在綠色電力交易合同中分别明确電能量和綠證的價格,充分發揮綠色電力交易價格體現綠色環境價值的作用,引導新能源主動參與市場獲得收益,助力構建綠色環境價值體系。
綠色電力交易應着重向更長時間尺度拓展。國外“證電合一”的長期購電協議一般為8~15年,其目的主要是為新能源企業提供穩定的收益預期,解決新能源企業融資難題,吸引投資,促進新能源企業健康發展。在“雙碳”目标和電力市場加快建設的背景下,一方面要繼續增強我國電力系統可靠性,建設大量靈活性資源,緩解高峰時段因供不應求導緻的高電價;另一方面推動傳統能源與新能源協同向更長時間尺度的交易方式拓展,給予新能源企業和靈活性資源長期穩定的收益預期。
引領和促進分優先級的市場交易體系和出清機制建設。風、光等可再生能源保量保價的優先發電計劃與居民、農業等保障性用戶的優先購電計劃,與市場化交易共同完成資源優化配置,是我國電力市場建設長期以來的主要特征。未來我國統一電力市場的建設,應充分考慮不同交易品種的優先級設定,建立統一申報、分級聯合出清的交易體系和出清機制。綠色電力交易的開展,客觀上要求對現有的中長期交易、現貨交易機制進行相應調整,将會引領促進分優先級的市場交易體系和出清機制的建設。
完善綠色電力交易等機制與能耗“雙控”制度銜接機制。一是推行用能權指标市場化交易。進一步完善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建設全國用能權交易市場,鼓勵參與用能權交易的企業認購綠證,将綠證折合對應的能源消費量在其用能權核算中按一定比例予以扣減。二是将綠電綠證作為碳排放和能源消費計算重要因素。在能耗“雙控”考核中,鼓勵能源消費總量超标地區或企業可以通過認購綠電綠證折合對應的能源消費量,在其能源消費超标量中按一定比例予以扣減。重點引導煤炭、天然氣等能源生産企業,化石能源進出口企業,高耗能企業等主體提高綠電消費,逐步将能耗“雙控”制度向碳排放強度控制和總量控制的“雙控”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