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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政出台!綠色電力證書影響幾何?

來源:真灼财經 時間:2023-08-04 2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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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下稱《通知》),全面升級了中國的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制度。

 

《綠證通知》中規定,全國範圍内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均可申請綠證。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憑證,用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核算、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認證等。1個綠證單位對應1000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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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電力專家表示,此份文件廢止了2017年發布的《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願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并綜合了此前各文件完善綠證市場的要點,是未來中國綠證發展的綱領性文件。

 

何為綠證,有何作用?

 

按照《綠證通知》的規定:綠證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産、消費的唯一憑證。也就說,發電企業發出的電量,是否具有環境屬性,要通過“綠證”來證明。

 

擁有綠證,就可以證明該電力是綠色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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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核發綠證,1個綠證單位對應1000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這就賦予綠證兩方面特性:從性質方面,綠證代表是綠色電力;從量化标準方面,1個綠證就代表1000度的綠電。

 

關于綠證的作用:

 

一、是用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核算、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認證等。在“雙碳”的背景下,作為基礎能源的“電力”就有了不同屬性,分為“綠電”和“非綠電”。用電單位使用的電力是否是綠電,使用了多少綠電,就需要認證與核算。綠證就是綠電消費的證明,也是消費量核算的依據。

 

二、是綠證可以進行有償轉讓,産生經濟效益。綠證可以通過參與綠證綠電交易等方式,在發電企業和用戶間進行有償轉讓,這讓綠證具備了經濟屬性,可以通過交易産生收益。按照《綠證通知》的規定,綠證交易的平台為: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平台,以及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綠證交易的次數為:現階段僅可交易一次;綠證交易的方式包括雙邊協商、挂牌、集中競價等方式。

 

可以申請綠證的項目類别

 

按照《綠證通知》的規定,對全國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生産的全部電量核發綠證,實現綠證核發全覆蓋。其中:


1.對集中式風電(含海上風電)、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含光熱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2.對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3.對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4.對存量常規水電項目,暫不核發可交易綠證,相應的綠證随電量直接無償劃轉。對2023年1月1日(含)以後新投産的完全市場化常規水電項目,核發可交易綠證。

 

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等等。在此之前,可以申請綠證的項目範圍僅為陸上風電和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本次《綠證通知》擴大綠證核發範圍,将分布式風電和光伏發電、水電、生物質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均包含在内,實現綠證核發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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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水電項目,要區别對待。對于存量水電項目,暫不核發綠證,其産生的綠證随電量無償劃轉。對于2023年以後新投産的完全市場化常規水電項目,才核發綠證。

 

綠電市場與碳市場的銜接

 

鑒于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過程中,産生的電量相對于火電,減少了二氧化碳排放量,因此其産生的電既是“綠色電力”,也減少“碳排放”。由于綠電發電企業,一般都是自願減排企業(非控排企業),因此其發的綠電減少“碳排放”,也可開發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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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證面對的是綠電交易市場。2021年9月,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綠色電力交易試點工作方案》,拉開了中國綠色電力交易的大幕。綠電市場交易的綠色電量證明,就是“綠證”。

 

CCER面對的是碳市場。根據《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參與自願減排的減排量需經國家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經備案的減排量就是CCER,可在經備案的交易機構内交易。

 

由此可見,綠證和CCER是兩個不同機制,在不同的市場進行交易。就目前實際情況看,綠證交易的主體範圍更廣,包括受到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責任權重指标約束的主體以及其他自願購買綠證的企業和個人;而CCER的交易主體通常為納入碳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控排企業),其購買CCER用以在碳市場中抵消配額,幫助企業低成本履約。

 

由于綠證和CCER都是可交易的憑證,都可以産生經濟效益。因此如果允許綠電既通過綠證參與綠電市場,又通過CCER參與碳市場,就會涉及其“環境價值”重複利用問題。

 

根據《綠證通知》,發改委、财政部和國家能源局在研究推進綠證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機制的銜接協調,更好發揮制度合力。未來需要主管部門在頂層設計和制度搭建方面,做好“綠電市場”和“碳市場”之間的有效銜接,在組織認證、數量認定、數據對接方面做好貫通耦合,避免綠電交易的環境權益在通過CCER等形式在碳市場的二次售賣,引導不同需求主體在兩個市場中做最優選擇。


文字删改來源:意見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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