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國家發改委發布《節能降碳中央預算内投資專項管理辦法》。文件指出,本專項重點支持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節能降碳、循環經濟助力降碳等方向,重點支持内容包括碳達峰碳中和先進技術示範及應用項目。
該項目支持“雙碳”領域技術水平領先、減排效果突出、示範效應明顯的項目建設,重點支持列入綠色低碳先進技術示範項目清單的項目。支持國家碳達峰試點城市和園區使用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示範項目。支持規模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項目建設。工業重點領域綠色低碳技術攻關項目通過其他資金渠道支持。
文件明确,支持規模化規範回收站點和綠色分揀中心建設,以及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玻璃、廢橡膠、廢舊汽車、廢舊電池、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廢舊紡織品、退役風電光伏設備等廢棄物循環利用。支持退役設備再制造。
原文件如下:
節能降碳中央預算内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預算内投資節能降碳項目管理,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切實發揮中央預算内投資效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确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 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 2030 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中央預算内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内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内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投資管理有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範中央預算内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等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确定的工作重點,按照科學、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緊緊圍繞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統籌安排節能降碳中央預算内投資資金,堅持“一錢多用”,積極支持國家重大戰略實施過程中符合條件的項目。
第三條 本專項安排的中央預算内投資資金,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投資補助等方式。
第四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内投資應當用于前期手續齊全、具備開工條件的計劃新開工或在建項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試運行)項目。
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标準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各類項目性質和特點、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所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統籌支持各地節能降碳項目建設,适度向國家生态文明試驗區、碳達峰碳中和、能耗雙控以及資源循環利用工作突出的地區、綠色産業示範基地等傾斜。已有其他中央預算内投資專項明确支持的項目不在本專項支持範圍。
第六條 本專項重點支持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節能降碳、循環經濟助力降碳等方向,重點支持内容包括:
(一)碳達峰碳中和先進技術示範及應用項目。支持“雙碳”領域技術水平領先、減排效果突出、示範效應明顯的項目建設,重點支持列入綠色低碳先進技術示範項目清單的項目。支持國家碳達峰試點城市和園區使用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示範項目。支持規模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項目建設。工業重點領域綠色低碳技術攻關項目通過其他資金渠道支持。
(二)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節能降碳項目。支持電力、鋼鐵、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焦化、紡織、造紙、印染、機械、數據中心等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節能降碳改造,重點用能單位和園區能源梯級利用、能量系統優化等綜合能效提升,供熱基礎設施節能升級改造與綜合能效提升,中央和國家機關節能改造等。
(三)循環經濟助力降碳項目。支持園區循環化改造、國家“城市礦産”示範基地和資源循環利用基地等升級改造,支持規模化規範回收站點和綠色分揀中心建設,以及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玻璃、廢橡膠、廢舊汽車、廢舊電池、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廢舊紡織品、退役風電光伏設備等廢棄物循環利用。支持退役設備再制造。支持以農林剩餘物資源化利用為主的農業循環經濟項目。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環快遞包裝、“以竹代塑”産品生産、廢塑料回收利用。支持尾礦(共伴生礦)、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業副産石膏、建築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支持生物質能源化利用。
(四)其他。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重大事項需安排支持的項目建設。
以上支持範圍中,列入綠色低碳先進技術示範項目清單的參照技術攻關管理并按支持資金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 30%控制,其他碳達峰碳中和先進技術示範及應用項目、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節能降碳項目支持資金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 20%控制,循環經濟助力降碳項目支持資金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 15%控制,單個項目支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 1 億元。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項目原則上全額安排。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編報年度中央預算内投資計劃時,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結合工作任務需要,确定當年具體支持項目範圍和要求。
第三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相關中央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中央單位)是本專項的項目彙總申報單位,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确定的安排原則、支持範圍和申報要求等,及時組織開展年度中央預算内投資計劃申報。
中央和國家機關項目按照權限由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彙總申報,全國人大機關,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全國政協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不含自收自支單位)、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項目由各部門征求國管局意見後彙總申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編制年度計劃時統籌安排中央預算内投資。
第九條 申請投資資金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按程序向項目彙總申報單位報送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内容、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項目已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
(四)申請投資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五)項目建設方案。包括項目建設必要性、選址、建設規模、建設内容、工藝方案、産品方案、設備方案、工程方案等。
(六)項目投資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設備表、投資估算表等。
(七)項目建設資金保障情況。包括項目資金來源渠道和方式等。
(八)項目實施進度。包括項目總體進度安排,以及項目已完成的建設内容和投資。
(九)項目績效效果。包括碳達峰碳中和先進技術示範及應用項目、循環經濟助力降碳等方向項目測算降碳成效。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節能降碳項目年綜合能耗 1 萬噸标準煤及以上的,須提供節能診斷報告,詳細說明項目能耗量、主要産品和設備能效水平、節能降碳潛力、改造措施建議和改造後節能降碳量等。
(十)相關附件。包括項目規劃許可、用地審批、節能審查、環評等前期手續(如需辦理)複印件,以及資金到位情況。
(十一)項目單位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特别是不存在重複申請其他中央預算内投資或中央财政資金的情況,并向項目彙總申報單位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包括開展現場審核并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審核重點包括項目是否符合本專項規定的資金投向,主要建設條件是否落實,建設内容是否經濟可行,申報投資是否符合安排标準,是否存在重複安排投資,是否已納入其他中央預算内投資或中央财政資金支持範圍,是否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完成審批(核準、備案),項目單位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
第十一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單位将審核通過的項目彙總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組織做好中央預算内投資績效申報工作,填報專項投資計劃績效目标,随資金申請報告和投資計劃請示一并上報。申請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區,項目彙總申報單位在申報時應明确提出,并附政策依據及證明材料。
第四章 投資計劃下達
第十二條 本專項的中央預算内投資資金采取直接安排到具體項目的下達方式。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規定,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經濟技術性等評估,主要評估項目節能降碳效果、經濟可行性、總投資合理性、配套資金和建設條件落實情況、項目單位信用情況、對地方政府債務負擔的影響等。評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及申報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
(二)項目建成後的節能降碳效果。
(三)項目的工藝技術先進性和适用性。
(四)項目實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提交的相關文件是否齊備、有效。
(六)項目單位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評估結果,綜合考慮各領域工作建設任務、各地資金需求評估情況、上年度專項執行情況、績效評價和評估情況、監督檢查和評估督導情況等,擇優選取項目批複資金申請報告,并下達投資計劃。下達當年可建成的項目,投資計劃一次性下達。其他項目批複資金申請報告後,投資計劃分兩次下達,第 1 次原則上安排 50%投資補助資金,第 2 次根據項目建設進展情況下達後續投資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中央單位應在收到投資計劃後 10 個工作日内轉發下達投資計劃。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将投資計劃落實到具體項目。每個項目均需明确項目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
第十六條 獲得本專項支持的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嚴格按照項目批複以及中央預算内投資績效目标表确定的總體目标、績效目标實施建設,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内容和建設标準,如确需改變,須按程序報批。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本專項資金。嚴格落實安全生産要求。
第十七條 實行信用承諾制度。項目單位在上報資金申請報告時,要向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出具承諾意見,承諾所報材料真實有效。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彙總,并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八條 分兩次下達投資計劃的項目,項目申報彙總單位應在下達第 1 次投資計劃當年底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進度考核評價。對建設進度良好、績效目标合格的項目,項目申報彙總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上報申請下達第 2 次投資計劃的請示。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請示後,按程序下達後續投資補助資金。
第十九條 項目彙總申報單位要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按職責全面加強項目實施監管,組織項目單位于每月 10 日前将項目的審批、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進度、竣工等信息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準确、完整填報,并随項目建設實施進度及時上傳項目相關資料。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相關中央單位要強化項目日常監管。項目直接管理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作為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要落實好監管責任,采取組織自查、複核檢查和實地查看等方式,對中央預算内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項目建設進展等情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預算内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于本專項中央預算内投資,要做到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實行項目調整制度。項目有以下情形的,應予以及時調整:
(一)地方項目在中央預算内投資計劃下達後超過一年未開工的,中央單位項目在中央預算内投資計劃下達後超過一年未招投标的。
(二)實施期延期超過 6 個月的。
(三)總投資額、建設規模、标準和内容發生較大變化,且項目既定建設目标不能按期完成的。
(四)補助資金未按照項目建設進度及時撥付且沉澱時間超過 6 個月以上的。
(五)承擔單位主體發生實質性改變的。
(六)其他原因導緻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确需調整的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收回資金,并選取符合條件的項目提出調整申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後予以調整。調出項目不再安排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持。中央單位項目調整根據相關規定執行。調整結果應當及時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更新報備。
第二十二條 實行項目完工報告制度。項目已建成、具備驗收條件的,項目單位要向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完工報告,及時更新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信息。項目申報彙總單位負責組織有關方面進行驗收,并将驗收結果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則上應在項目竣工後 6 個月内完成驗收。下達到有關中央單位的中央預算内投資,完工報告由相關單位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報告内容包括:項目建設進度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建設方案落實情況、預期效果達成情況等。
在驗收過程中,如發現項目未能按批複要求完成任務目标和績效目标的,項目單位應在 6 個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請再次驗收。對于限期整改後驗收仍不通過的,收回全部中央預算内投資。
第五章 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加強對投資計劃有關專項的績效目标審核和績效跟蹤監控,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對項目進行監管,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支持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或評估督導,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作出處理,将績效評價情況和整改落實情況作為安排投資的重要依據,并按程序辦理項目調整和中央預算内投資收回等工作。對監督檢查或評估督導中存在問題較多、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和中央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視情況壓縮下年度中央預算内投資安排規模。
第二十四條 項目彙總申報單位要依據職責分工,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項目建設資金,明确項目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防止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專項投資,确保專項投資安全合理使用,并按要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項目建設實施情況、績效完成情況、進度考核評價報告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項目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并配合做好審計、監察、财政和評估督導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項目相關文件資料和情況,不得銷毀、隐匿、轉移、僞造或者無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中央預算内投資資金等措施,将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未按要求全面完整提供真實情況、騙取投資資金的。
(二)滞留、擠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資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内容或降低建設标準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評估督導的。
(五)未按要求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項目彙總申報單位采取通報、約談的方式對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予以提醒;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一)監管失職失責,對其負責監管的投資項目出現第二十六條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縱容的。
(二)對項目單位(法人)錄入信息不及時、不準确、不完整等未盡到監管責任,影響對投資項目有關調度監測等監督管理工作的。
(三)對監管機構已經指出項目存在問題,督促整改不到位,導緻問題長期未整改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項目彙總申報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責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實;情節嚴重的,視情況暫停項目彙總申報單位環資領域中央預算内資金申請資格 1 年,暫停項目所在地市環資領域中央預算内資金申請資格 2 年,暫停項目所在區縣環資領域中央預算内資金申請資格 3年,并約談有關單位負責人,視情況予以通報;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
(一)1 年内被監督檢查或審計查出第二十六條所指投資項目問題較多的。
(二)不按照規定時限要求轉發或分解下達投資計劃,嚴重影響項目建設實施,或者造成資金大量沉澱、閑置等嚴重不利影響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對于項目單位(法人)、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項目彙總申報單位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但能夠積極配合調查、認真整改糾正、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可以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理。
第三十條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由咨詢服務機構編制完成的,需附現場查看材料,在資金申請報告中如實說明項目實施進度等情況,對未如實說明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責令整改,進行内部通報,情節嚴重的,将不再受理其編制的資金申請報告。對把關責任落實不到位的評審機構,暫停其承擔評審任務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管理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根據情況适時修訂調整。《污染治理和節能減碳中央預算内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環資規〔2021〕655 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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