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星新能源(03395.HK)發布公告,2025年3月19日,公司與貸款人(即劉志學先生)訂立可換股債券協議,據此,公司有條件同意于到期日(或違約事件發生的較早時間),以(a)現金;(b)資本化股份(以港元計值,每股資本化股份的認定價格為0.20港元);或(c)(a)及(b)項的組合,向貸款人支付貸款本金(連同其任何應計及未付利息)。(a)、(b)或(c)中的付款形式應由公司和貸款人共同商定。于可換股債券協議日期,由貸款人借出尚未償還的貸款本金為151.51萬美元(相當于約1179萬港元或約211萬加元)。
每股資本化股份的基準價格為0.20港元,較2025年3月19日在聯交所所報的收盤價每股0.105港元溢價約90.48%。倘公司及貸款人決定透過按基準價格每股資本化股份0.20港元向貸款人配發及發行資本化股份悉數清償貸款,則貸款本金總額可轉換為約5893.21萬股股份,占(i)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已發行股本約11.27%及(ii)經配發及發行資本化股份擴大後已發行股本約10.13%。
從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貸款人向公司提供了多筆貸款,總金額為151.51萬美元(相當于約1179萬港元或約211萬加元)。直到2025年3月19日,公司與貸款人簽署可換股債券協議,正式确定貸款安排,雙方才簽署書面協議。鑒于公司近期的财務狀況,在簽訂可換股債券協議時,公司認為在不緊縮現有财務資源的情況下,可能無法全額償還貸款人的貸款。倘若公司無法在到期日以現金全額償還貸款,發行資本化股份清償貸款可使公司在不動用現有财務資源的情況下清償現有負債,并可避免現金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