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證券發布公告,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于網站披露了《關于核準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暨變更業務範圍的批複》(證監許可[2023]425号)(該批複),該批複具體内容如下:
一、核準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證券)吸收合并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投行)。吸收合并完成後,東方投行解散,原東方投行北京分公司變更為東方證券北京分公司。
二、核準東方證券變更業務範圍,業務範圍中證券承銷(限國債、地方債等政府債、政策性銀行金融債、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主管的融資品種(包括但不限于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變更為證券承銷與保薦,其他業務範圍不變。
叁、東方投行應當自本批複下發之日起6個月内完成工商注銷登記工作,原東方投行北京分公司、東方證券應當自本批複下發之日起6個月内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工作。
東方投行解散後,應當向我會上交《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原東方投行北京分公司、東方證券應當自換領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東方證券在取得換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前,不得經營本次增加的業務。
四、東方證券應當根據本批複修改公司章程,并将變更後的公司章程報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五、東方證券與東方投行應當有序推進吸收合并工作,落實相關業務、客戶及員工銜接安置方案,确保客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妥善安置員工,維護社會穩定。
六、在東方證券吸收合并東方投行過程中如遇重大問題,須及時報告我會和公司住所地證監局。
公司将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該批複要求,辦理後續相關事宜,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推動公司投資銀行業務更好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