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投證券發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内蒙古監管局下發的《關于對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3]5号),原文内容如下:
“(一)資産管理業務投資交易内部控制管理不完善、合規管理不到位。如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關聯交易内部審批不嚴格,在交易債券庫、對手庫管理等方面存在欠缺。
(二)對分支機構管控存在不足。如個别分支機構不相容職務未适當分離,異常交易預警信息未及時處理,客戶回訪制度執行不到位,向客戶推介金融産品不規範等。
(三)未有效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相關管理制度。如未嚴格履行任職考察責任,未按規定及時報送備案材料。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号,以下簡稱《資管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六十條、六十六條第一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運作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8]31号,以下簡稱《運作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33号,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項,《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号,以下簡稱《經紀業務管理規定》)第三條第四項、第四條第一項,《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産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34号,以下簡稱《代銷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号,以下簡稱《高管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資管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運作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經紀業務管理規定》第八條、《代銷管理規定》第二十條、《高管人員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強化合規風險管控,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内部問責。你公司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内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将進一步強化合規風險管控,切實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并積極與監管部門溝通,嚴格落實整改要求。目前,公司經營情況正常,以上行政監管措施不會對公司生産經營、财務狀況及償債能力産生重大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