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1月10日,全國碳市場碳排放配額累計成交量達4.430億噸,累計成交額達250.19億元。我國已建成全球規模最大的碳市場。
随着全國碳市場的發展,碳排放權的資産屬性不清晰、立法和頂層制度設計仍不完善、配套監管和獎懲機制不明确等問題也日益凸顯。1月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召開,會議審議通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立法層級為“行政法規”,高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立法層級“部門規章”,将構成碳交易相關規章等的制定依據及綱領,成為我國碳交易綱領文件。
全球碳市場法規盤點
碳交易市場是碳排放權益進行交易的市場,交易标的主要為碳排放配額。碳配額主要針對高排放企業,政府根據其碳排放情況向其分配碳排放配額,盈餘的碳排放配額可以作為商品在高排放企業間流通,實現碳排放配額的合理分配,激勵高排放企業減排。
依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主體碳市場又下設幾項“細則”:碳市場MRV機制(溫室氣體排放可監測、可報告、可核查的體系)、《全國碳交易市場配額分配方案》《全國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
部分碳交易市場的交易标的還包括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核證減排量主要針對低排放企業,低碳企業通過向有關部門提交自願減排項目,并對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獲得核證減排量。
在配額市場和自願減排量市場的聯動下,核證減排量也可以作為碳市場的交易标的,控排企業可在碳市場直接購買核證減排量用于抵消碳配額。作為碳市場的補充機制,CCER的實施“細則”遵照《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全國碳市場法規解讀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的出台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覆蓋範圍、重點排放單位的确定、配額的分配、碳排放數據質量的監管、配額的清繳以及交易運行等機制做出統一規定。
據生态環境部法規與标準司司長趙柯此前介紹,《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條款主要有三個方面的修改,分别是加強黨的領導、完善數據質量的管理與強化法律責任。在完善數據質量管理方面,将新增條款,要求重點排放單位制定并嚴格執行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在強化法律責任方面,對于重點排污單位,以及技術服務機構篡改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規定嚴格的法律責任。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由生态環境部發布,定位于規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規定了各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參與主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全國碳市場運行的關鍵環節和工作要求。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了生态環境部組織建立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組織建設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制定碳排放配額總量确定與分配方案;制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技術規範,加強對地方碳排放配額分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的監督管理,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碳排放權登記、交易和結算是全國碳市場運行的重要環節。為此,結合全國碳市場管理的實際需要,在《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基礎上,修改完善形成了《全國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管理辦法(試行)》以及三個附屬文件,即《全國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全國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
CCER作為全國碳市場重要的補充機制,是碳市場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近期随着各項實施細則陸續公開,框架與脈絡已經非常清楚。生态環境部此前公開發布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讓我國溫室氣體核證自願減排CCER的重啟又往前行進了一步,《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是CCER的頂層規則。
2023年10月24日,生态環境部首批公布了CCER的4項方法學,随後,國家氣候戰略中心确定為CCER注冊登記機構,北京綠色交易所作為CCER交易機構;
2023年11月16日,國家氣候戰略中心和北京綠色交易所分别公布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注冊登記規則(試行)》《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設計與實施指南》和《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和結算規則(試行)》;
2023年12月27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審定與減排量核查實施規則》。至此,CCER全面重啟的條件已經具備,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制度體系日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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