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修訂《虛拟資産交易平台指引》 ,規定平台營運者應采取一切合理步驟披露有關特定産品的資料并非虛假、偏頗、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
香港證監會在 2023 年 2 月 20 日就适用于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營運者(虛拟資産交易平台)的建議監管規定發表了一份咨詢文件。經修訂的建議監管規定将于 2023 年 6 月 1 日生效。
證監會贊同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在向零售投資者提供交易服務。 交易平台應遵從一系列涵蓋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管治、披露以及代币盡職審查和納入的妥善投資者保障措施。 提供虛拟資産服務(例如場外虛拟資産交易活動及虛拟資産經紀活動)但沒有自動化交易系統及附加保管服務者,将不屬于《打擊洗錢條例》下的制度的涵蓋範圍。證監會知道虛拟資産衍生工具對機構投資者的重要,并會在适當時候進行獨立審視。
交易平台線下儲存方式持有客戶虛拟資産的保障門檻有下調至50%。 線上及其他儲存方式持有的客戶虛拟資産應全面獲得持牌虛拟資産交易平台的補償安排保障。零售投資者可買賣的代币應較不容易受到操縱市場活動所影響。 代币必須屬于合資格的大型虛拟資産,即其已獲納入由兩個獨立指數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兩個獲接納的指數當中。 獲納入兩個獲接納的指數并非納入某虛拟資産的唯一準則。 平台營運者須确保可供零售投資者交易的代币具有高流動性。 證監會認為穩定币不應獲納入可供零售投資者交易。
監管司法管轄區 - 納入買賣的代币證監會隻要求平台營運者考慮虛拟資産在香港的監管狀況,而不是要求平台營運者考慮代币在其提供交易服務的各個司法管轄區的監管狀況。 往績紀錄 - 非證券型代币須具有至少12 個月往績紀錄。 智能合約審計 - 證監會認為智能合約審計的規定是一項重要規定,原因是若有人成功利用智能合約的缺失,或會對投資者造成嚴重損害。 證監會認為平台營運者應全面評估投資者對虛拟資産的性質和風險的了解,當中可包括評估該投資者過往曾接受的虛拟資産培訓或課程,該投資者現時或過往與虛拟資産有關的工作經驗,以及該投資者過往與虛拟資産有關的交易經驗。 證監會不會就财務狀況及風險承受水平訂明投資者指明風險承擔限額。證監會修訂《虛拟資産交易平台指引》 ,規定平台營運者應采取一切合理步驟披露有關特定産品的資料并非虛假、偏頗、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