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譴責中國光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光大證券)并處以380萬元罰款,原因是光大證券沒有遵守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
證監會發現,光大證券在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間,沒有實施充足及有效的制度和管控措施,以防範及減低與第三者存款相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證監會的調查包括對光大證券于有關期間收到的存款進行抽樣檢視,過程中發現光大證券未能識别178筆透過光大證券在某家本地銀行開立的多個子賬戶作出的第三者存款,金額超過2.5億元。
此外,盡管出現了以下預警迹象,但光大證券未能偵測某些客戶賬戶内的可疑存款,也沒有作出适當的查詢:
11名客戶從多名與其關系不明的第三者收到五筆或以上的存款;七名客戶收到的存款淨金額與他們的估計淨資産不相稱;及五名看來互不相關的客戶在四天内收到來自同一名第三者合共約500萬港元,而該五名客戶使用有關資金買賣同一隻股票。
證監會認為光大證券的行為違反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和《操守準則》。
證監會在決定采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有需要向市場傳遞具阻吓力的強烈訊息,以示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缺失不可接受;光大證券采取了補救行動,以加強其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内部管控措施及制度;及光大證券與證監會合作解決證監會的關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