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儲能
3月18日,國家發改委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5号,公布《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據該文件,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将被分為兩部分: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包括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
保障性收購電量是指按照國家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比重目标等相關規定,應由電力市場相關成員承擔收購義務的電量。
市場交易電量是指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的電量,由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電力市場相關成員共同承擔收購責任。
這也意味着從從4月1日起,電網企業可以不用再全額收購其轄區内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力。
與《2007版辦法》相比,《監管辦法》最大的變化在于,它明确了電網企業無需再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2007版辦法》中規定,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内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除大中型水力發電外,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不參與上網競價。
但同時規定也明确了,應該保障收購,但未完成保障性收購的,電網、電力調度機構将被除以罰款!
未來該保障性收購電量的核定以及其餘部分如何參與市場将成為大家的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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