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虹宏力就9月1日公告的成立無錫市合營企業III作出補充:合營協議中贖回權的期限不超過十年,國開實體可于期限屆滿時行使贖回權,或在發生違約事件(如華虹宏力上海清盤、控制權變更、未能遵守合營協議、嚴重違反适用法律等)時要求提前贖回;華虹宏力上海亦可選擇提前行使。若行使贖回權,華虹宏力上海須收購國開實體所持合營企業全部股權,代價按為國開實體提供固定回報計算,參考投資本金、适用基準利率及實際投資期厘定;提前贖回的代價将按縮短的投資期計算。公司表示考慮贖回時機時将衡量合營企業表現及屆時利率等商業因素。
華虹宏力(01347.HK):補充披露無錫合營企業III贖回權安排:期限不超過十年,國開實體可要求提前贖回
來源:昱萱 時間:2026-09-29 16: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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